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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在土改中贯彻落实华侨政策概述
2017-07-11 15:49:00 来源: 作者:陈文敬 陈伟荣

晋江县是福建的重点侨乡,解放初期,全县海外侨胞有74784人,分布在菲律宾、爪哇泗水、新加坡、印尼、缅甸、安南、暹罗等地。华侨家属也遍布县内各区乡,以沿海地区人数最多、最集中。全县侨属户数共有31918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4%,少部分的乡村多达50%以上。[1]侨区土改是福建一大特色,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任福建省委书记、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对此高度重视,他明确指出:“福建在国外华侨很多,他们远离故乡,在国外备受歧视压迫,情况日益困难,在土地改革的时候给予一定照顾是完全必要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此已有专门规定,我们应当遵照执行”[2]。晋江县作为重点侨区,如何在土改中贯彻落实华侨政策成为影响福建土改全局的重大问题。

1950年,根据中央的指示,福建对华侨土地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7月25日,张鼎丞召集赴闽南调查华侨土改问题的工作队会议。张鼎丞说,工作队的任务是调查研究,无论一般或典型,材料要力争真实、力求全面。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决策,一定要靠材料的真实。社会事物中有一定的假象,我们就要以马列主义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他又说,由于力量不够,时间有限,因此应集中找典型,弄清几个基本问题,争取地委县委支持你们。经过调查研究,省委政策研究室草拟了《关于土改中对华侨土地房屋处理办法草案》。9月1日,福建省委给省内有关地县委发出《<关于土改中对华侨土地房屋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通知》,《通知》说:“‘草案’除报送中央、华东局审查外,同时抄发你们,请各地继续调查,并分别召开一些会议征求各界人民的意见报告省委。”[3]

调查的情况表明,近百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主义、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压迫,加上天灾人祸,闽南农村日益破败,人民被迫离乡背井,抛妻别子,飘流海外;留在国内的侨属,虽然某些时期过着比当地人民优裕的生活,但也同样遭受封建制度残酷的剥削,侨汇断绝期间更加悲惨。例如晋江县塘市乡,有侨属174户,占县总户数的38%;侨属人口820人,占县总人口的38.56%;出国459人,占21.6%;出国人员中,劳动人民占80%以上。从土地占有率看,占该乡人口8%的地主占有全乡30%的土地,占该乡人口47%的贫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只占有18.8%的土地。侨汇收入由抗战前占全乡收入的40%及60%,到解放初只有30%,侨眷只能维持7—8个月的生活。侨区农村和一般农村一样,存在着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侨乡也迫切需要实行土地改革。

侨乡的封建势力对侨属的统治是极其野蛮的,广大侨属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解放前,晋江侨乡普遍流行“侨汇难过夜”的俗语。那白日为官、夜晚为匪的地主恶霸和乡保长,到处布置走狗爪牙,得知哪家有侨汇就去抢劫。如石狮镇一带的蔡角,解放初期还有20多户侨眷遭抢劫。恶霸地主毫无人性地强奸侨眷妇女,如东石乡恶霸蔡若爵竟率领匪徒在大白天持枪强奸侨眷36人;他们还挑拨宗族械斗,分化人民内部的团结。每次械斗前要侨胞出钱买武器,械斗中要侨眷参加作战,械斗后又向侨眷收械斗费,造成不少人在械斗中死亡,田园荒芜,因此侨胞迫切要求翻身解放。[4]

据此,省委认为侨区土改有其不同的特点:

第一,华侨成分难划。因为划成分必须了解侨胞的情况,侨胞在国外,和国内联系困难,有的往往数十年没有音信,因此很难调查清楚。政策界限容易混淆,特别是华侨工商业家,有一些土地出租,很容易把他划为兼地主成分;在国外劳动的华侨,家中有青壮年妇女不参加劳动,将小量土地出租或托亲友代耕或雇人耕种,土改中往往容易将此种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经营者划为地主或半地主或富农;华侨小商贩、店员因家庭生活较好往往容易划为工商业者。

第二,在侨区农村,侨眷的数量大而妇女居多。如何发动侨眷,特别是发动侨眷妇女,更是侨区土改必须重视的问题。

第三,晋江一带,侨眷多不参加农业劳动,生活比较富裕。这种生活程度和生活方式与农民所存在的差别,很容易造成农民和区乡干部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华侨都是资产阶级的错觉,只看侨汇收入、看房屋建筑、看生活,而提高华侨成分。

第四,侨乡的文化教育较发达,侨胞热爱祖国、关心家乡的文化教育事业,往往集资购置了公田,容易与一般农田混同,而提高华侨成分。

省委根据以上特点,提出《土改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华侨实行特殊政策,要求谨慎地划分侨眷的阶级成分,在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中照顾侨眷的利益。对出国后被提高成分的华侨特别照顾。华侨地主、工商业者所有的房屋,除原系出租给农民者外,均予保留。原系劳动人民出国后上升为兼地主,除土地没收外,其他财产不动。华侨工商业家因遭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和限制,侨眷侨汇收入往往不能及时,在征收出租土地时,作适当照顾。少量学校公田一般不动。没收和征收华侨土地房屋,采取自报后再由农会讨论决定的办法。对华侨出国前原系劳动人民,其出租土地虽然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面积200%,超过部分的出租土地,酌情照顾不予征收。贫穷侨眷根据人口多寡及其经济情况,都分给或多或少的土地。[5]

经过调查研究,省委决定,由省委委员、省农委主任魏金水带队到晋江第八区塘市乡开展侨区土改试点;同时,省侨委和泉州地委、晋江县委开展各自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侨区的土地改革。

晋江县土地改革从1950年11月下旬开始至1951年6月底结束,7月就发土地证,八九月间又分两期进行普遍深入的检查。在土改中,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土改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华侨实行特殊政策,特别是对于处理华侨土地问题格外小心谨慎,并按政策加以照顾。

对侨属成分的划定,一般视其职业与主要生活来源确定。在外是商业或公司股东,其家庭有劳力不劳动而出租土地又是大量、兼放高利贷的,则划为华侨工商业者兼地主成分,依法没收其土地,并废除其债务;但一般的华侨工商业者,其主要生活来源靠侨汇,出租土地又小量的,虽有劳动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不兼地主成分;在外是店员、小商贩而家庭占有少量土地出租或自耕,依其侨汇及家庭情况,划为华侨小商贩或小土地出租者;对那些家庭生活主要靠土地的侨属,而侨汇不多,且不是经常的,就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决定其成分。

对华侨各阶层土地处理原则:华侨工商业者兼地主成分,出国前即构成地主成分者,按华侨政策第四条甲项处理,并根据其侨汇情况与劳动多寡,留给一点土地;对半地主式富农依照土改法第六条征收其出租土地,给农民居住的房屋,其家庭有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按农民待遇;在征收工商业者家土地时,只要家庭有劳动力哪怕是半劳动力,或愿意从事劳动者,一般均留给适当土地;个别虽无劳动力,要求房前屋后的小块菜地,也给予照顾;对华侨小土地出租者,因他有侨汇收入,不一定留给200%的土地,如侨汇收入少者,得与纯农业小土地出租者同样待遇。对华侨外出户已五年以上无音信者,其土地均予以征收分配(在这个问题上个别地方可能有些问题),如系托人代管即代管人又是贫农需要分田,则确定地权。

在征收方面,根据土改政策,全县共征收户数4504户,土地25586.44亩。由于正确地执行政策,小心谨慎地处理问题,加以照顾。因此被征收的大部分侨户都感到满意。

在贯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后,贫穷无地少地的侨属也同样分到土地和农具及其它生产资料。全县共有5986户贫苦侨属、27816人,分到土地11661.16亩[6]。塘市乡104户贫苦侨属,土改后占有土地比土改前增加20%。

晋江侨乡经过土改运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起了巨大的变化,出现崭新的气象。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穷苦的侨属得到了土地后,生产情绪大大提高,生活开始改善。如七区雁山乡贫苦侨妇丁胡,原来家无寸地,每年租种1.4亩田,收成后交了田租,还得靠地瓜和野菜过日,大米是很难吃上的,土改分得3.3亩地后,参加了互助组,二八分的早稻,打得稻谷1110斤,除了还清债务稻谷325斤外,并添米蓝1担、锄头2把,缝制新衣2套,还与别人合买龙骨小车一架。从此,全家每天能够吃大米饭和稀粥了,他常对人家说:“分了土地又参加互助组,生产增加,生活也过得好,这都是毛主席带给咱们的。”又如十二区龟湖乡侨属黄淑森,原先只有1.6亩地,一家6口人无法维持生活,父亲只好替人打短工挑担,辛苦一天只够一家人吃一顿,遇到大风大雨,只好待在家里挨饿,迫得将几件旧衣服、水桶、盘碟送到石狮镇去典当,1件衣服换回2斤“地瓜渣”,1个水桶换回几碗“大麦糊”。后来东西卖完了,忍痛将一个5岁的孩子卖给人家。黄淑森原来也去给大富户当雇工,土改时,家里分到4亩多田地和一座平屋。从此,他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有了好收成,口粮充足,多余的钱全家做10多件大小衣服,还买了枕头被单,破旧的房屋也装修一新。黄淑森也喜结良缘,添置整套新家具,家里还养一头肥猪、12只鸡和2只兔,全家过着美好的生活。[7]据涵坂乡统计,该乡侨眷原有土地1095.37亩,土改后为1991.5亩,增加80%。过去不参加农业劳动的侨眷妇女,土改后积极参加劳动,出现“家家种菜园、户户养猪羊”的新气象。

随着生产情绪的高涨,侨乡自由借贷也大大活跃起来,侨汇死钱变成活钱,解决了不少贫苦侨眷和农民生产资料的困难。同时,封建枷锁砸碎了,广大侨属抬头挺胸做主人,县区乡人民代表都有一定侨胞席位。他们积极参加抗美援朝运动,全县侨属在抗美援朝时就捐献“晋江华侨号”飞机一架。把过去搞迷信“大普度”的用钱,捐献给乡里修水利。此外,新文化运动也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土改后广大侨眷积极投入文化学习运动。全县土改前原有小学学生52188人,土改后增加到62156人。土改中还推广新婚姻法,侨区婚姻自由也兴起来了,总之,土地改革使晋江侨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8]

在土改中,由于海外情况不容易明了,领导上对区乡干部缺乏侨务政策教育,存在单纯贫雇农的观点,有的地方产生随意提高华侨成分,错误没收华侨土地财产的倾向。根据时任省委书记张鼎丞关于对侨区土改“要考虑国际统一战线问题,应当有特殊的规定和照顾”,以及省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魏全水、江一真关于对侨区特别照顾的具体意见,1953年福建省委召开侨务工作会议,进行了认真严肃的检讨,并起草《福建省委对侨区土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报中央批准,在全省进行检查纠正处理。[9]随后,中共晋江县委组织专门工作组在龙湖石龟乡搞了试点,然后在全县各区、乡全面开展。至1955年,全县共有196户华侨地主、富农改变了成分,还纠正50户错划成分,其中涉及错征、没收的房屋40多间也及时给予退还。如安海灵水村侨眷红奏的丈夫在菲律宾经营工商业,土改时被划为华侨工商业者兼地主(应划为华侨工商业者),并征收其用侨汇建筑的一座三层楼房。1955年给予纠正为华侨工商业者成分后,按政策规定归还其被征收的楼房,通过纠正处理,使华侨政策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受到海内外广大侨胞、侨属的热烈欢迎。

(作者单位:中共晋江市委党史研究室)



[1]  中共晋江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编《晋江重要文献选编(第一辑)》,内部出版,第520页。

[2]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3]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4]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336页。

[5]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338页。

[6]  中共晋江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编《晋江重要文献选编(第一辑)》,内部出版,第520521页。

[7]  中共晋江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编《晋江重要文献选编(第一辑)》,内部出版,第521522页。

[8]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

[9] 《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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