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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2014-03-31 15:33:00 来源: 作者:

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ial Research Society on the CPC History Figures)

第二条 性质:由从事中共党史、国史、军史、革命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人为主体的先进人物的生平与思想,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而奋斗、求索的光辉业绩,发挥资政育人的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见贤思齐,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0号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三处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五四"运动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着名革命先烈、对党的事业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精英,与中共亲密合作的爱国民主人士,部分参加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传他们的业绩。以闽籍人物以及和福建有关系的人物为主要研究和宣传对象。

(二)征集有关人物史料,做好口述史工作,整理有关人物传记,主持编辑出版人物传记和相关作品。

(三)组织交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人物传记编写经验,不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议。

(四)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协助各地市党史人物研究会或党史研究室加强对本地重要党史人物的生平、思想的研究和宣传。

(六)发挥研究会在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进我省党史人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志于从事人物的研究、宣传、传记编写和评论工作;

(四)与本会工作有一定联系,或愿为此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各地市的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组)或其他有关团体提出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始为本会单位会员;未建立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组)的地市,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始为本会个人会员。

由理事会向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有关成果优先在本会主持编辑的有关出版物上刊载;

(四)在本会学术研讨会和书刊上,参加关于人物研究和传记写作问题的讨论和交流;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党的宣传纪律,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和本会委托的有关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提供各地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传记编写的信息,推荐有关资料;

(四)在可能情况下,对本会的各项活动给予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决定重大事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一般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若干名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与代表同样的权利。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福建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表彰奖励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优秀成果及优秀组织者、作者;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决定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报告;

(六)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之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也可邀请有关人员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如根据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会议和审稿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监督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后,办理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单位、团体资助;

(三)有关传记类图书出版、发行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上述经费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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