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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中共党史协会章程
2014-03-29 09:45: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石狮市中共党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组织全市党史工作者开展党史征编、研究、宣传、教育,为石狮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章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石狮市委党史研究室,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石狮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石狮市老干老龄活动大厦四楼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题资政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政文章、建议、意见;

(二)开展资政育人工作,为培育“四有”新人服务;

(三)开展党史宣传教育;

(四)协助市委党史研究室做好党史征编工作,发掘党史资源;

(五)加强基层党史协会活动小组建设,建立协会工作网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和会员单位条件

(一)会员条件:凡是组织关系在石狮市,关心党的事业,热心于党史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会员单位条件:凡是石狮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由理事会聘其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享受本会给予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

(二)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给予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因违纪受纪律处分或违法受刑事处罚者,即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机构组成

(一)总顾问1名;

(二)顾问若干名;

(三)顾问单位若干名;

(四)会长1名;

(五)副会长若干名;

(六)常务理事若干名;

(七)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

(八)理事若干名;

(九)理事单位若干名;

(十)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十一)本会内设党史征编研究组、党史宣传教育组、党史活动保障组;

(十二)各镇(街道)设党史协会活动小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活动小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协会活动小组的负责人的聘请;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对外处理重大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协会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政府拨款资助;

(三)社会各组织(单位)或个人捐赠。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一)设立独立帐户;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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