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究会章程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4年03月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究会。

英文名称:Fujian patriotism education base Seminar(FPEB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福建省内从事爱国主义教育的各革命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风景名胜区等对公众开放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有关单位,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合作办展、优势互补,组织各种类型的专业学术研讨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奖与表彰;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信息沟通,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山下院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学术研究,联谊交流。

(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有关专题研究,建立全省业务交流网络,组织学术课题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学科的发展; 

(二)开办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有关展览和宣传活动,编辑出版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书刊,促进学术交流,建立研究会信息中心,构成馆际之间了解与交流的平台;

(三)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近现代史研究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科研等服务,为中小型会员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

(四)开展对会员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近现代史、革命史研究及相关的文物征集鉴定、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等有关知识,提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知名度和整体水平;

(五)组织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培养和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爱国主义教育的研究、宣传、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事理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审定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建议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 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精神和本会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章程建议和说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正文本经2013年6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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