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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志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4-12-04 09:53:30 来源: 作者: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地方志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入选条件、资格认定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方志委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并负责对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各设区市方志机构应协助做好专家库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熟悉与地方志工作相关的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从事地方志或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热心参与地方志事务;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由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方志委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邀请入库的方式予以确定。在职专家入选前需事先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
  第七条 省方志委秘书处会同业务处室负责遴选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经公示后,由省方志委研究确定,可连任。并颁给专家聘用证书。每届入选专家聘用期三年。省方志委秘书处应当为入选专家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为入选专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方志委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省方志委每两年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视情对部分专家进行补充或退出调整。专家聘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九条 建立日常联系制度,由省方志委秘书处负责,为每位受聘专家赠订《福建史志》《中国地方志》各1份,向受聘专家提供省方志委有关工作的信息、资料等。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与业务培训。根据省方志委的工作安排,入库专家到省直单位、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业务授课培训。 
  (二)参与志稿评议。根据省方志委的工作安排,入库专家到省直单位、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志稿评议。 
  (三)参与志稿审查验收。根据省方志委的工作安排,入库专家参与省志分志或市、县(市、区)志稿的审查验收,独立提出审稿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在省方志委业务处室的安排下,与送审单位沟通,指导其修改志稿。
  (四)参与撰稿或改稿工作。根据省方志委的工作安排,入库专家单独或合作承担部分省志分志和市、县(市、区)志及地方综合年鉴的撰稿或审改工作。
  (五)参与省方志委组织开展的课题研讨工作。
  (六)参与地方志成果奖的评奖活动。根据省方志委的工作安排,入库专家参与由省方志委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资料、地方志学术论文的评奖工作。
  (七)完成省方志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一)参加志稿评议的专家由评稿单位发给评稿费。
  (二)参加志稿审查验收的专家,按字数发给审稿费;审稿费由省方志委在审查验收工作完成后支付给专家。
  (三)参加地方志成果奖评奖的专家,由省方志委发给评审费。
  (四)参与撰稿或审改的专家,由省方志委或省直单位和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规定发给稿酬。
  (五)参加培训授课的专家,由培训班举办方按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发给讲课费。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方志委秘书处核实后,由省方志委批准,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玩忽职守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三)由于身体条件、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五)在其他活动中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地方志专家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方志委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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